(2017)鲁1723执1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鲍玉杰、成武辰光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杰,成武辰光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玉杰,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成武辰光商砼有限公司,地址: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崔寅。申请执行人鲍玉杰与被执行人成武辰光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35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成武辰光商砼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武辰光商砼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武辰光商砼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