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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广药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与张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药康健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药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鹏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药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张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广药康健医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56860.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