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创力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创力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催7号申请人:宁波创力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陈丽丽。申请人宁波创力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73945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建华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炬昂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宁波创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日;开户行为杭州银行东新支行;付款行为杭州联合银行上塘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创力紧固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新农审 判 员 马婵娟审 判 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