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4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菊英与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英,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49号之一原告:谢菊英,女,汉族,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佘婷婷,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骆晓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玖维,该公司员工。原告谢菊英与被告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菊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菊英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谢菊英负担。审 判 员 廖虹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秋月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