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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宝钛路中段68号。法定代表人郭惜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法定代表人王宏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公司的全部土地、房产等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且正在拍卖中,又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两案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将两案合并执行。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89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