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雷与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贾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贾超,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310号之一原告:刘雷,男,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绚,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法定代表人:朱运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能武,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贾超,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负责人:廖晓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该公司员工。原告刘雷与被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贾超、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雷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雷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雷负担。审 判 长 方 雯审 判 员 肖 新人民陪审员 周克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