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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2091号申请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郑文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印,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侯集镇东张楼村。法定代表人:杨近民,执行董事。申请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819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曹县青荷路支行;账号:21×××21)。申请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3616013900315579565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兴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19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曹县青荷路支行;账号:21×××21)。案件申请费428元,由申请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