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翁荣泉与濮苗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荣泉,濮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92号申请人:翁荣泉,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冯云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濮苗英,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翁荣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苗英的银行存款2618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翁荣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濮苗英的银行存款2618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