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中吉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光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中吉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王光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929号原告:哈尔滨市中吉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中,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前,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中吉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市中吉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中吉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764元,退还1739元),由哈尔滨市中吉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丽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