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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桂芳申请执行张宏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芳,女,1974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宏川,男,1970年1月4日生。李桂芳申请执行张宏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卢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宏川已履行标的5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一分捌里计算,从一九九七年二月六日起至还清日止)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查询张宏川账户没有可供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承诺在和申请人在积极协商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