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芦文惠与芦振坤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文惠,芦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842号申���执行人:芦文惠,女,200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陈丹妮,女,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芦振坤,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芦文惠与被执行人芦振坤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芦振坤自2016年7月起至原告芦文惠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从每月给付500元增加至每月给付800元。二、驳回原告芦文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