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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芦文惠与芦振坤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文惠,芦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842号申���执行人:芦文惠,女,200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理人:陈丹妮,女,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芦振坤,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芦文惠与被执行人芦振坤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芦振坤自2016年7月起至原告芦文惠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从每月给付500元增加至每月给付800元。二、驳回原告芦文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