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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永法与徐呈海、潘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法,徐呈海,潘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052号原告:李永法,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呈海,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清,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孝兰,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清,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法与被告徐呈海、潘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永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法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永法承担。审 判 长  郑宏辉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