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杰、于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杰,于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487号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633217。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亚杰,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住宁阳县。被告:于建国,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住宁阳县。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杰、于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振审 判 员 戴风玲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琛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