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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姬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姬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144号原告:王金良,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姬奎,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王金良与被告姬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金良在本院依法要求缴纳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金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