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王焕娣、张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娣,张福强,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王焕娣,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张福强,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张雪,女,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王焕娣申请执行张福强、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53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福强、张雪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冀053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