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李海军、李健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李海军,李健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1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地址:长治县城迎宾西街123号。负责人:崔淑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该行职工。被告:李海军,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健惠,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被告李海军、李健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