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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施建林、陶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林,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施建林,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陶亮,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施建林与被执行人陶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329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陶亮有房屋一套,本院已经查封该房屋,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2032944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22729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17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施建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郭河华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