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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增群要求宣告成孝通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增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民特40号申请人:李增群,女,1949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李增群要求宣告成孝通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成孝通,男,1942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151号1区4栋2单元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023194206250312,系申请人李增群的丈夫。成孝通于2005年2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李增群申请宣告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成孝通的公告。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人李增群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李增群的身份证、户口、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退休办公室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明成孝通与申请人李增群系夫妻关系;2.被申请人成孝通的户口薄,证明成孝通的身份信息;3.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安分局前进派出所证明一份、接(报)处警登记表、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成孝通于2005年5月在西昌走失的事实;4、(2014)仁和民特字第2号判决书一份,证明本院于2014年6月31日宣告成孝通失踪;5、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退休办公室出具的档案资料一份,证明申请人与成孝通的夫妻关系。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成孝通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李增群系宣告成孝通死亡的适格的利害关系人,其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成孝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宣告成孝通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成孝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华元审 判 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