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昌龙与史雪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龙,史雪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515号原告:朱昌龙,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史雪锋,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朱昌龙与被告史雪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朱昌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昌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朱昌龙负担。审判员 姚源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