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于群、沈心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群,沈心宇,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56号申请人于群,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申请人沈心宇,男,199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新华路58号。法定代表人邓永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2351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于群、沈心宇逾期备案违约金(其中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10月21日期间按购房款488965元的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2012年10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购房款488965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五标准计算)及购房违约金(按购房款488965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五标准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元、执行费158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235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德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曹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德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