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大张庄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立辛镇政府东邻。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