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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森华与自贡市沿滩顺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华,自贡市沿滩顺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刘森华,男,194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顺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森华与自贡市沿滩顺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顺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顺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4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