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秀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初字第32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