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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庚标与张加旺、胡艳琼、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明溪、张玉春、禄丰聚元矸石页岩红砖有限公司、禄丰裕恒冶金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79号原告陈庚标诉被告张加旺、被告胡艳琼、被告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明溪、被告张玉春、被告禄丰聚元矸石页岩红砖有限公司、被告禄丰裕恒冶金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加旺、被告胡艳琼、被告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明溪、被告张玉春、被告禄丰聚元矸石页岩红砖有限公司、被告禄丰裕恒冶金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庚标撤回对被告张加旺、被告胡艳琼、被告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明溪、被告张玉春、被告禄丰聚元矸石页岩红砖有限公司、被告禄丰裕恒冶金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475元。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朱钰玺人民陪审员  吴锡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