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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庞有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有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2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庞有龙,男,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大同县吉家庄乡吉家村371号3户。本院在执行庞有龙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庞有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迎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