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候保明与山西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保明,山西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819号原告:候保明,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住焦作市。被告:山西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山西省杏花岭区府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晋江,男,山西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科副科长,住太原市。原告候保明与被告山西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9月1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候保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凤生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人民陪审员 杜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