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3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飞,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2012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6月16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何飞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商业街内盗窃电线和空调铜管时被物管人员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查获了被盗赃物及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11元。后上述物管人员将何飞扭送至公安机关。何飞到案后,还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如下犯罪事实:2017年6月,被告人何飞两次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项目部拆迁办库房内盗窃铜线,后将其销赃。经鉴定,被盗的铜线价值351��。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飞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售房处负2楼盗窃电缆线,后将其销赃获900余元。2017年8月的一天和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飞在沙坪坝区某商业街盗窃铜线和电线,后将其销赃获得赃款14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飞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共计26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飞退赔经济损失662元,予以返还被害单位沙坪坝区某商业街311元,磁器口拆线项目部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