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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3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翔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翔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77号之三原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群战,山东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化春,山东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翔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197号。法定代表人:赵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丽军,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翔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575元,减半收取132787.5元,由原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慈勤哲审 判 员  于 慧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子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