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与俞茂兴、田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俞茂兴,田玉娥,福建顺昌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7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中山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490111968H。主要负责人:樊专辉,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宝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职员。被告:俞茂兴,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田玉娥,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顺昌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镇禾口,组织机构代码77539683-X。法定代表人:薛理顺,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与被告俞茂兴、田玉娥、福建顺昌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撤诉减半收取1760元,公告费3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 园代理审判员 林 超人民陪审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巧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