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菱与哈尔滨金福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口友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菱,哈尔滨金福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口友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盛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976号原告:李菱,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金福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王建男,男,职务经理。被告:林口友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法定代表人:李世宝,男,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盛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原野,男,职务经理。原告李菱与被告哈尔滨金福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口友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盛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菱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菱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