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忠宾与鞠斌、张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宾,鞠斌,张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7701号原告:王忠宾,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兴顺里XXX。被告:鞠斌,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是公园路XXX。被告:张静。原告王忠宾与被告鞠斌、被告张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宾撤回对被告鞠斌、被告张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忠宾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