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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忠宾与鞠斌、张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宾,鞠斌,张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7701号原告:王忠宾,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兴顺里XXX。被告:鞠斌,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是公园路XXX。被告:张静。原告王忠宾与被告鞠斌、被告张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宾撤回对被告鞠斌、被告张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忠宾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