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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木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木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3580号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广源路(宾阳运管所一楼)。法定代表人黄有熙,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木土,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木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赵木土已履行合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