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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珠海精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精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催19号申请人珠海精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联港工业区小林片。法定代表人何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万雪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人珠海精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123980729,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657,214.69元,付款人为珠海经济特区伟迪捷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珠海精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精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珠海精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金标审 判 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正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