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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171号申���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4日,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8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梁某某在某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中2050元至陕西省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法院案件款,账号:2704140601201000000101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