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祝鹏飞、石洪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鹏飞,石洪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鹏飞,居民。被执行人石洪宾,居民。本院在执行祝鹏飞与石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鲁1326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洪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莲花商城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洪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莲花商城分理处账户上的1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