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露威与梁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露威,梁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0773号原告:姚露威,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梁晨阳,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姚露威与被告梁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尚欠借款本金变更为249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贷宝”软件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运营,“借贷宝”软件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贷协议。原、被告均系该软件的注册用户。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在“借贷宝”软件平台上发布借款金额为500元、2000元以及借期7天、借款年利率24%的借款要约两份,原告在“借贷宝”软件平台上阅读并同意被告的借款要约。当日,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借给被告2500元。借期届满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8.93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偿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一组、借款协议及转账记录各两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通过“借贷宝”借款平台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姚露威借款249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梁晨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