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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关于魏某某、魏勉某某诉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727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魏某某、魏勉某某诉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罗某某、赵某某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727号田家庵紫玫瑰茶餐厅:关于魏某某、魏勉某某诉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公司应收田家庵区****餐厅2017年7月-2018年3月租金中13291元,期限为一年,由田家庵区****餐厅予以协助。附:(2017)皖0403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7年10月25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