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祝媛与夏相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媛,夏相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祝媛,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口岸尚鑫物业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夏相影,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媛与被执行人夏相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相影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781执624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长  毕长英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