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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忠怀与刘厚成、董降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怀,刘厚成,董降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2民初103号原告方忠怀,男,汉族,出生年月1983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被告刘厚成,男,汉族,出生年月1984年03月16日,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被告董降初,男,藏族,出生年月1981年07月11日,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方忠怀诉被告刘厚成、董降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忠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忠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方忠怀负担。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