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新党与安化县清塘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党,安化县清塘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2546号原告:陈新党,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峰,安化县清塘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化县清塘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清塘铺镇红岩村。法定代表人:赵沧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新党与被告安化县清塘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陈新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新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新党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