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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887无锡市洛社五金有限公司与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洛社五金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洛社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5377-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曹亚山,无锡市洛社五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婷华(受无锡市洛社五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1017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唐铭,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红(受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女,1968年5月15日生,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本院在执行人无锡市洛社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洛社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务正文)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飞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