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本院在执行薛某申请李某离婚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