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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本院在执行薛某申请李某离婚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