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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忠彦、刘成纯、任臣义、王建高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彦,刘成纯,任臣义,王建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188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157-1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明,职员。被告:王忠彦,1961年8月11日生,住蛟河市。被告:刘成纯,1955年6月2日生,住蛟河市。被告:任臣义,1973年4月13日生,住蛟河市。被告:王建高,1969年12月27日生,住蛟河市。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忠彦、刘成纯、任臣义、王建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免收。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