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林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财保319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人: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申请人:林法平,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林法平名下位于上海市某商铺及上海市某号房屋产权。该申请由担保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银行存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林法平名下位于上海市某商铺,期限为叁年。查封被申请人林法平名下位于上海市某号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四、冻结担保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银行存款15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