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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霞与姜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455号之一申请人:赵霞,女,1965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29号楼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姜敏,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本市桃山区桃东街道六委8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敏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8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令。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是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29号楼1单元501室,66.62平方米的楼房归申请人所有,被执行人姜敏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给七台河市房产局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被执行人姜敏所有的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29号楼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66.62平方米楼房(栋号:150,房号1-501,丘地号:5076-84/35-1501-5-1)归申请人赵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