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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赵峰、陈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赵峰,陈茂兰,陈茂胜,孟凡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1479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原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600870X。负责人:段兴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英,男,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赵峰,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峄城区。被告:陈茂兰,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峄城区。被告:陈茂胜,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峄城区。被告:孟凡凯,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赵峰、陈茂兰、陈茂胜、孟凡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