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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缪翠玲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314号缪翠玲: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刑初88号刑事判决及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刑终269号刑事裁定,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将诈骗的帮助犯错误认定为被害人;诈骗数额认定错误,应将案发前退还的数额扣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把钱给了张文作(张胜利),而张文作却不承认,申诉人极有可能为他人承担了所有罪责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为他人办理驾照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汇款凭条、各种电话查询记录、退款名单、收条及其他证据证实。你申诉所提刘超、杨艳春是帮助犯而非受害人的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且与本案认定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所提诈骗数额认定错误,应将案发前退还的数额扣除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认定诈骗被害人数额及案发前缪翠玲的退赃情况,并无不当,你提出原判认定诈骗、退赃数额有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你所提你与刘超、杨艳春的汇款转账凭证不完全是办证费用,其中包括你与刘超的个人借款的申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你所提把办证钱款转给张文作,张文作对此予以否认,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