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黎亚军与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250号申请保全人:黎亚军,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保全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4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黎亚军与被保全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保全人黎亚军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50000元限额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吴永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7**汽车一辆为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保全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邛崃市水务局有应收工程款。本院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5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保全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永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7**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邛崃市水务局有应收工程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