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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2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2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建材市场2区**号。法定代表人程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赵书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山西恒特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3日,双方及案外人某公司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某公司代为还款。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嘉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