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军、洪雪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军,洪雪芬,石再标,石晓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64号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芬,女,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永军,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洪雪芬,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石再标,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石晓芬,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军、洪雪芬、石再标、石晓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永军、洪雪芬、石再标、石晓芬名下的价值127488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永军、洪雪芬、石再标、石晓芬名下价值12748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来源:百度搜索“”